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五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提出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律處理或者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審理工作要求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事實清楚,是對審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事實主要是指處分決定或審查結論所依據的事實,是定案的基礎。證據確鑿,主要是指處分決定或審查調查結論所依據的違紀違法事實,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認定。證據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對證據必須認真地進行鑒別,去偽存真。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不確鑿,不能認定違紀違法事實。定性準確,主要是指依規依紀依法準確認定違紀違法問題性質,這是正確處理違紀違法案件的關鍵。定性是審查調查人員對涉嫌違紀違法行為判斷是與非、正確與錯誤界限的過程,定性不準,必然導致對案件的錯誤處理。處理恰當,主要是指根據違紀違法事實和性質,依據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紀條規和法律法規,給予違紀違法人員恰當的處理。手續完備、程序合規,主要是指按法定程序審查調查案件。事實清楚是定性處理的基礎,證據確鑿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定性準確是正確處理的關鍵,處理恰當是結果和目的,手續完備、程序合規是處理恰當的制度保證。24字基本要求是紀檢監察機關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衡量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工作的標準,是在監督執紀工作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正確運用黨紀國法的重要保證。
本款還對案件審理的范圍作出規定,即“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也就是說,案件審理的范圍不僅包括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還包括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以外的涉嫌其他違法犯罪,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二款規定的是案件審理工作應當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章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泵裰骷兄圃瓌t是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和原則,是群眾路線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運用,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原則。在案件審理工作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可以充分聽取不同意見,集思廣益,有利于案件辦理更加扎實、公正、可靠,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在案件審理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一是要堅持集體審議制度,審理部門在集體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提出審理意見,起草審理報告,報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二是紀委常委會會議集體討論作出處理決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能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或批準對黨員、黨組織或監察對象的處理。三是要堅持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原則。下級黨組織或紀委監委對上級黨組織或紀委監委作出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以根據規定向上級反映或請求重新審查調查,但在上級組織改變處理決定之前,必須堅決執行。
此外,本條規定的“紀律處理”是指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組或解散。本條規定的“處分”包括紀律處分和政務處分。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