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五十二條 審查調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材料,涉案財物報告等,應當按程序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
審查調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卷成、事畢歸檔。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結束后移送審理和歸檔的規定。
案件審查調查結束后,將審查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移送案件審理部門,是審查調查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相關規定,移送的主體是審查調查部門或者審查調查組。審查調查部門或者審查調查組形成審查調查報告和移送審理的請示,按程序報批后,連同全部案卷、同步錄音錄像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審理部門。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應在留置期限屆滿30日前移送審理。涉嫌職務犯罪的應形成《起訴建議書》,《起訴建議書》應載明被調查人基本情況,調查簡況,涉嫌職務犯罪事實以及證據,被調查人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提出對被調查人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并注明移送案卷數及涉案款物等內容。將被審查調查人懺悔反思材料、涉案款物報告、《起訴建議書》等材料作為附件,與審查調查報告一并移送。涉案財物報告中應當對每一筆涉案財物與認定的違紀、違法、涉罪事實一一對應,同時附表列明具體的財物名稱、數量、單位、特征、折合金額、現有狀態(查封、扣押、凍結等)、處理意見等情況。
審查調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涉嫌職務犯罪的,應將審查調查中形成的材料按違紀違法問題卷和職務犯罪調查卷分類組卷。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相關規定,審查調查部門收集、固定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證據材料,應嚴格遵循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保證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依法取得,非法證據被排除,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確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承辦部門按照要求及時歸檔,不但有助于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的要求和標準,也能提高紀檢監察機關懲治腐敗的效率;形成完整的檔案材料,不僅方便以后查找利用,更是重要的歷史憑證。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