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五十一條 查明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后,審查調查組應當撰寫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被審查調查人應當在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調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審查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審查調查報告,列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調查依據、審查調查過程,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法律依據,并由審查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簽名。
對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過程中形成的事實材料和審查調查結束后形成審查調查報告要求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的是違紀違法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也規定了事實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審查調查報告等內容,這些要求是一以貫之的。事實材料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是審查調查中的重要程序,既是規范辦案、固定證據的需要,也是對被審查調查人權利的保護。審查調查組應當如實記錄被審查調查人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情況,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第二款規定的是審查調查報告的內容及要求。審查調查工作結束,審查調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審查調查報告。《規則》第十條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對于立案審查調查中的重要問題,經集體研究后,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審批。本條規定也與《規則》第十條呼應,規定審查調查報告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后形成。審查調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調查依據、審查調查過程,主要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被審查調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法律依據等,審查調查組組長以及有關人員應當在審查調查報告上簽名。審查調查工作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開展,確保案件質量。尤其是對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要立足于經充分調查后取得的證據狀況,實事求是、精準科學地分類處置,既不遺漏犯罪問題、致使當事人逃脫法律制裁,也不盲目追求職務犯罪問題的認定數額。
第三款是對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單獨專題報告的規定。這里的“專題報告”是審查調查報告之外的單獨報告,一般是指對審查調查工作中發現的涉及面較廣,反映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地區、部門共性問題或者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問題,在進行深入分析或者調研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總結和提出意見建議,形成的專題報告。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