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四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監督執紀人員未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調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調查談話或者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談話場所及相關要求的規定。
本條針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談話風險規定了“三個不得”的要求。本條規定與《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重要取證工作”相呼應,明確了與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的談話等重要取證工作也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留存備查。這里的“其他重要的談話、詢問對象”,主要是指重要涉案人員、證人等。“重要的談話、詢問”,主要是指對于證實被審查調查人存在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具有關鍵性作用的談話、詢問等。除了全面的談話、詢問外,專門對某一重要事實、情節進行核實的談話或詢問,也需要有錄音錄像加以固定。例如,共同受賄中,被審查調查人是否明知特定關系人收受好處是能否認定被審查調查人構成共同受賄的關鍵,就這一問題對相關證人的詢問就是“重要的詢問”。本條規定的“三個不得”要求,是為了防止談話等脫離于組織監督控制范圍,出現安全風險,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審查調查人員濫用職權、非法取證的問題。這里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局限于留置場所,也適用于非留置的談話場所。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