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四十七條 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財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執行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措施,監督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財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指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財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財物及其孳息。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涉案財物查扣和保管的規定。
紀檢監察機關進行監督執紀,既要管住人,又要管住財物,防止被審查調查人及相關人員轉移、抽逃涉案財物,給黨和國家帶來損失。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是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時收集、固定證據的重要措施,能夠使紀檢監察機關快速了解案件情況,掌握關鍵書證物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對于突破案件發揮著重要作用。凍結涉案財物,有利于迅速固定證據,推進審查調查工作。尤其是在涉案財物金額較大、來源復雜、行賄手段隱蔽、被審查調查人逃避甚至對抗組織審查的情況下,及時運用凍結措施很有必要。這些措施是對紀檢監察機關的法律授權,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并建立起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的范圍要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需要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的涉案財物必須是紀檢監察機關在審查調查過程中發現的。二是這些涉案財物必須與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的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有關聯,能夠或者有可能證明該違紀違法行為的真實情況。三是需具有必要性,主要是指涉案單位和個人為達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目的,有可能提取、轉移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物,不采取措施不足以防止這些情形的發生。
采取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措施,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四點:一是必須有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在場,并應當當場簽字,見證人應當選取與案件無關的人來擔任。以上人員在場有利于證實整個過程,有利于審查調查人員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行使審查調查權,防止侵犯當事人合法權利。二是在仔細查點的基礎上,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在登記表上寫明查封、扣押(暫扣、封存)財物和文件的名稱、規格、特征、質量、數量,文件和電子數據的編號,以及發現的地點和時間等。清單不得涂改,凡是必須更正的,須共同簽名或蓋章,或者重新填寫。三是紀檢監察機關不得隨意擴大查封、扣押(暫扣、封存)的范圍,其他任何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都不得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四是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鑒定是紀檢監察機關用以解決審查調查過程中遇到的專門性問題的重要手段。
對扣押(暫扣)的財物指定專門人員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既體現了依規依紀依法的要求,又體現了對審查調查人和涉案人員財產權利的保護。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財物及其孳息,既是為了防止證據遺失、損毀或者被調換,也是把監督執紀權關進制度籠子的要求。
第四十八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審查調查談話、搜查、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涉案財物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妥善保管,及時歸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核查。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