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四十五條 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審查調查范圍、變更審查調查對象和事項,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外查工作期間,未經批準,監督執紀人員不得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審查調查措施,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外查工作要求的規定。
本條主要是提出了“四個不得”的要求。外查工作是審查調查的重要方面,出現問題的風險較高,必須嚴格控制和管理。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審查調查人員講政治、顧大局,嚴格執行外查方案,強化規矩意識,按程序開展工作,嚴格請示報告制度和集體研究,杜絕個人專斷、以案謀私。
外查方案是審查調查方案的一部分,是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的,是對外查工作的總設計、總安排,是進行外查工作的基本遵循。監督執紀人員在外查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方案確定的審查調查范圍、審查調查對象和事項開展工作,不得隨意擴大,發現重要問題超出審查調查范圍的,應當及時請示匯報,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案件審查調查還必須強調外查紀律,外查期間未經批準,監督執紀人員不得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更不能擅自采取審查調查措施,也不能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審查調查人員要嚴格把握外查工作要求。一方面,要執行外查方案,不得隨意擴大審查調查范圍、變更審查調查對象和事項,保證審查調查工作穩扎穩打、按部就班;另一方面,要堅持實事求是,注意案件的復雜性,看到審查調查方案不可能面面俱到,對于外查方案中確實沒有預見或者沒有具體涉及的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確保所發現的情況得到及時處置。處理好這兩方面辯證關系的關鍵,就是要求在外查工作中加強請示報告,不僅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既要加強對結果的管理,也要加強對過程的管理,確保外查工作始終朝著正確的方向進行。審查調查人員要注意將審查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放在大局中分析,作出科學合理的研判,這樣才能確保辦案工作不出差錯,提高質量和效果。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