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四十三條 立案審查調查方案批準后,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態度、配合審查調查。
審查調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調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確保安全。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逼供、誘供、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立案決定和保障被審查調查人權益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立案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方案批準后,應當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宣布立案決定后,一般應當進行首場談話。談話時要充分表明黨組織的堅定決心和堅決態度,顯示黨紀國法嚴肅性、權威性,對被審查調查人提出紀律要求,同時又要把黨的政策講清楚,指明出路,體現黨組織的教育挽救,促使被審查調查人認清形勢,打消僥幸、對抗等錯誤心理,端正態度,提高思想認識,積極配合審查調查。需要注意的是,關于立案審查后與被審查調查人談話和宣布立案決定的主體,《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進行。考慮到案件性質、被審查調查人職務職級等因素,《規則》明確“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部門負責人”進行。
第二款規定的是對被審查調查人的權利保障。被審查調查人陳述既是其應有的權利,也是審查調查工作中的重要環節。審查調查組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調查人的陳述,還應當保障其飲食、休息和安全,對患有疾病或者身體不適的,應當及時提供醫療服務。這既是對被審查調查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是紀檢監察機關的責任和義務,有利于保證審查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被審查調查人政治上的教育、生活上的保障、談話中的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是一體的,充分體現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特點。通過對其起居、飲食、醫療等方面的照顧,讓其感受組織溫暖和真情,促使其態度心理轉變,從抵觸變為配合,最終主動認錯悔錯,從而使整個案件查辦工作取得較好的綜合效果。審查調查工作中要堅決防止急于求成、情緒急躁、生硬冷漠、強行訊問突破案件的做法,更要杜絕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通過逼供、誘供、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取得的被審查調查人口供,是其在迫于壓力情況下提供的,虛假的可能性非常大,憑此作為定案依據,極易造成錯案,且移送司法機關后被審查調查人容易翻供,給審查調查工作和定罪量刑工作造成被動。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