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四十二條 審查調查工作應當依照規定由兩人以上進行,按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開展審查調查相關工作要求的規定。
審查調查工作包括外查、采取審查調查措施、談話等多個方面。采取審查調查措施,直接關系到被審查調查人的信息、財產等權利,必須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受到嚴格監督制約。因此,本條對審查調查工作提出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并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等程序上的要求。規定兩人以上進行,一是考慮實際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觀、真實獲取和固定證據;二是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監督,防止個人徇私舞弊或發生刑訊逼供、誘供等非法調查行為;三是有利于防止出現被審查調查人誣告審查調查人員有人身侮辱、刑訊逼供等行為。出示證件的目的是證明審查調查人員的真實身份,以便相關單位和人員積極有效地配合。同時還應當制作書面通知,交審查調查人員向相關單位或個人現場出示,以證明審查調查人員的行為經過合法授權。借調人員參與工作的,一般應持統一制發的臨時工作證件進行。執行訊問、留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談話、詢問等,應當以本機關干部為主。審查調查人員要在遵從紀律、遵從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框架下,努力提高自己的取證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案件質量、確保案件效果。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