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四十一條 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依據監察法進行,在24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開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按要求通知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單位和家屬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
留置是重要的調查措施,紀檢監察機關需要對被審查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做到規范化、法治化。通知被留置人員單位和家屬,首先是為了保證其知情權,也是紀檢監察機關接受監督的體現。因此,一般應當在采取留置措施后24小時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本條所稱的“有礙調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發生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情況,如被調查人被留置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被留置人員的家屬與其犯罪有牽連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因此,紀檢監察機關可依規依法暫不通知單位和家屬。但有礙調查的情形消除后,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紀檢監察機關對被審查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還需要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光。”《監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并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并向社會公開發布。”因此,在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后,應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主要對象被紀律審查、監察調查的消息。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