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審查調查方案。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成立審查調查組,確定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信息查詢、涉案財物查扣等事項。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提出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建議,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
審查調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調查進展情況,遇有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審查調查組組長審查調查權限劃分的規定。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必須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審查調查方案。立案后不可以隨意開展審查調查,必須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審查調查方案就是實施依據和行動綱領。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專題會議,針對的是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的立案審查調查,對承辦部門提交的審查調查方案進行集體研究后批準。監督執紀工作是嚴肅的政治工作,明確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目的就是要強化責任擔當,將黨和人民交給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履行好。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涉及范圍較廣、涉案人員較多,采取的調查措施比較嚴厲,如查封、留置等措施,可能涉及有關人員財產和人身權利,因此要嚴格把關、謹慎用權。審查調查方案一般包括審查調查對象及重要涉案人員情況,立案依據,初步查明的問題和需要審查調查的主要問題,審查調查方式、步驟,擬采取的審查調查措施,重點措施如留置的實施安排,工作要求和紀律等。
第二、三、四款分別規定了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審查調查組組長的權限和職責。一方面是要求各相關負責人切實承擔起責任,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明確權限,防止濫用權力、越權執紀執法。這既突出了監督執紀特色,又與《監察法》等法律法規有效銜接和配套,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后,經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應當成立審查調查組,明確組長和調查組成員及組內分工。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審查調查組一般下設綜合組、談話組、外查組等,各司其職、分兵推進審查調查工作,協作配合,形成合力。審查調查組可以借調紀檢監察系統或者其他部門和單位的干部參加,但要由本機關干部牽頭負責,與被審查調查人的談話、訊問應由本機關干部作為主談人。審查調查組制定談話方案、外查方案,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提出,并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談話方案、外查方案是對審查調查工作方案的細化和具體化。審查調查組組長負責按照批準的審查調查方案(包括談話方案、外查方案),組織審查調查組成員具體實施,不得擅自更改方案確定的內容,如審查調查涉及人員范圍、工作方式、調查措施使用等。需要注意的是,審查調查是一個過程,立案之初制定的方案無法包羅和窮盡整個審查調查工作事項,在審查調查過程中還會出現大量的新情況,需要隨時作出相應工作安排。這就要求審查調查組及時報告審查調查進展情況,也體現了既報告結果又報告過程的要求,有利于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等承辦部門負責人和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全面了解掌握工作進展、全案情況,加強指導和監督,及時解決有關問題。同時,還要求對相關重要事項及時請示,一般要形成書面請示,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后實施。
紀檢監察機關及紀檢監察干部應當正確認識這些規定要求,習慣在受監督、受制約的環境下開展工作,確保履職行為符合程序要求,確保經立案審查調查后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僅在實體內容上經得起檢驗,而且在程序手續上也經得起檢驗。同時,紀檢監察干部更應當認識到依規依紀依法履行程序,不僅是正當履職的要求,更是對自身工作的保護性措施。只有自覺遵守程序,才能保證審查調查工作的合規性,保障自身工作的合理性,才能確保自己在履職盡責的過程中不違規違紀甚至違法。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