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經過初步核實,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調查。
凡報請批準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調查的條件。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標準和立案條件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立案標準。報請立案應當符合兩條:一是存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事實;二是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所謂“涉嫌”,主要是指相關證據表明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根據此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于經過初步核實、達到立案標準的案件應當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程序辦理立案手續、依規依紀依法調查取證,直至獲取證據、查清事實、作出處理。立案審查調查前一般要經過初步核實。實踐中,也有不經過初步核實的,初步核實程序并非必經程序。比如,根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相關規定,對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黨員和監察對象,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或者給予政務處分的,由相關監督檢查部門提取有關材料,辦理立案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實。
第二款規定的是報請立案的條件。本款是對第一款立案標準的進一步規定,主要是事實和證據的條件,強調客觀性。立案所需的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主要是指初步查明的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事實,而不是全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事實。之所以規定“部分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主要是考慮實際工作中,初步核實階段因為要確保安全、保密,有些措施不能使用。比如,有些直接利害關系人不宜接觸、取證,有些能夠直接證明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的書證、物證不能直接獲取,特別是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的違紀違法案件,很多關鍵問題和關鍵環節只有當事人了解知情,往往不能在初步核實階段對當事人進行直接核實。因此,在初步核實階段獲取的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大部分只能是相對清晰的事實,而不是證據確實充分、可以達到認定條件的事實。規定報請立案的條件,也體現了審查調查工作的嚴肅性,有助于提高辦案工作質量和效率,防止執紀執法的隨意性,避免錯案,為后續審查調查和處置奠定基礎。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掌握事實和證據,必須是事實和證據同時具備,但可以不是全部事實或全部證據,掌握部分事實和部分證據即可立案,但掌握的事實和證據應該是對應的,即掌握的證據是證明該事實的材料,與該事實具有內在聯系,不存在矛盾和疑問。
實踐中,紀檢監察機關對案情簡單,經過初步核實已查清主要違反紀律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不需要再進一步開展審查調查工作的,立案和移送審理可以一并報批,履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審理。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