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六條 黨委(黨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審查調查處置工作,定期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加強反腐敗協調機構的機制建設,堅定不移、精準有序懲治腐敗。
【釋 義】
本條是關于黨委(黨組)加強對審查調查工作領導總體要求的規定。
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加強對審查調查工作的領導,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重要體現。審查調查過程中需要查清事實、收集證據,監督執紀的措施、手段集中運用在審查調查工作中,辦案安全、履職風險也集中反映在審查調查工作中,無論對單位還是個人都有重要的影響。作出本條規定,就是為了落實各級黨委(黨組)在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主體責任,建立黨委(黨組)定期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的制度,加強黨委對本級管理干部嚴重違紀違法審查調查處置的決策把關。黨委(黨組)加強對審查調查工作的領導,不僅有利于對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管理、領導把關,也有利于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問題,排除阻力,做到堅定不移、精準有序。同時,也是與《規則》第十條規定的請示報告制度相銜接。第十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重要事項,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匯報,遇到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確保審查調查工作始終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
這里的“反腐敗協調機構”主要指的是黨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反腐敗協調小組承擔著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反腐敗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建立健全反腐敗工作的機制制度,協調解決成員單位在協作配合中出現的問題、難題等職責。黨委要旗幟鮮明領導紀檢監察機關行使職權,為其履行職責創造有利條件。黨委(黨組)書記要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中遇到的問題,重視和推動反腐敗協調機構機制建設,使反腐敗工作在決策部署指揮、資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運用上更加協同高效。加強紀檢監察、審判、檢察、公安、審計等單位的協作配合,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推動完善協作配合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形成懲治腐敗的整體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