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五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以及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步核實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調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的報告、處置及審批的規定。
初步核實工作由核查組具體實施。核查組是直接責任主體,初步核實結束后,由核查組撰寫情況報告,并簽名備查,體現權責一致、權責對等,有利于強化核查組的工作責任,也有利于發揮核查組主觀能動性,調動核查組全體人員工作積極性。核查組全體人員應當簽名備查。承辦部門一般是審查調查部門或者監督檢查部門。核查組在承辦部門直接領導下工作,承辦部門要在核查組形成的情況報告基礎上,進一步對初步核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經過集體研究后提出處置建議,形成情況報告按程序報批。
初步核實情況報告的內容包括: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以及初步核實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應當對初步核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區分情況提出處置建議:(1)經過初步核實,發現被核查人確有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按照規定程序報請立案。(2)問題不屬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予以了結。(3)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但需要對本人談話提醒的,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辦理。(4)經初步核實,尚不能完全排除問題存在的可能性,在現有條件下難以進一步開展工作的,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予以暫存待查。(5)發現被核查人存在一定違紀問題但不需要給予黨紀處分,或者雖有違紀問題嫌疑但難以核實認定的,可以視情況提出誡勉或者給予組織處理等建議,按照規定報批后,通過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程序辦理。
本條規定,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必須履行嚴格的報批程序,應當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細化,強調對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干部開展初步核實的情況報告,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對同級黨委管理的副職領導干部開展初步核實的情況報告,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以外的人員開展初步核實的情況報告,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審批。
1994年中央紀委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規定,“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復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準后可再適當延長”。考慮到監督執紀情況千差萬別,《規則》不再對初步核實的時限作出規定,目的是讓紀檢監察機關把初步核實工作做扎實,判明問題的真假、虛實和大小,提高初步核實質量,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據,保證立案后的快查快結。但也不能理解為沒有時限、無限期拖延,承辦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盡快完成初步核實任務。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