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初步核實的準備和報批的規定。
初步核實是監督執紀的重要環節,是執紀權力的具體運用,涉及范圍較大,使用措施較多,應盡可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影響,慎重穩妥實施。如果出現紕漏或失誤,不僅會給后續的審查調查工作帶來困難,而且還會產生不良影響,為此,初步核實必須做好準備工作,加強審批把關。要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實的依據,核查組人員組成,需要核實的問題,初步核實的方法、步驟、時間、范圍、措施手段,以及應當注意的事項等內容。要成立核查組,選配好人員,由本級機關工作人員負責,骨干成員應較有經驗。核查組人數可根據所反映主要問題的范圍和性質來確定,不得少于2人,對案情復雜、性質嚴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適當增配人員。
本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履行審批程序,其中,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對此作了進一步細化,強調對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干部開展初步核實,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審批;對同級黨委管理的副職領導干部開展初步核實,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對同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以外的人員開展初步核實,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審批。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