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應當對具有可查性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扎實開展初步核實工作,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
【釋 義】
本條是關于初步核實總體要求的規定。
初步核實是在立案前對問題線索進行初步了解、核實的活動。作為問題線索處置的重要方式和監督執紀的重要環節,其任務是了解反映的主要問題是否存在,為是否立案提供依據。檢舉、控告黨組織、黨員、干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種類繁多,千差萬別。由于檢舉、控告人對反映問題線索了解的程度不一,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在受理檢舉、控告后,需要進行一定的了解和核實,以搞清問題線索的真實性、可靠性,再確定是否立案。
本條首先明確了初步核實的主體,包括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主要是為了加強黨委(黨組)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體現黨委(黨組)的主體責任,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的監督責任。初步核實的范圍是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初步核實的基本條件是問題線索具有可查性。判斷可查性的參考依據,首先是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性質、程度較為嚴重,其次是反映問題的內容、情節較為具體,涉及人員具體,有明確指向,直接關聯被反映人,了解核查具有可操作性,具備收集相關證據的條件和手段等。
本條還規定了初步核實的基本要求,即扎實開展初步核實工作,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初步核實為立案提供依據,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礎。初步核實的任務是了解核查反映的主要問題或部分問題是否存在,收集證明問題是否存在的相關證據材料。查實查否都要實事求是,不能有先入之見、預設結論,結論判斷必須從扎實的核查工作和真實有效的證據中得出。檢舉、控告人提供的材料,有的是了解全部情況,有的是只了解部分情況,有的是傳聞所得,也有的是虛假不真實。這就導致反映問題線索有的非常具體,有的過于籠統,有的則似是而非甚至違反常理。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應當認真分析材料,充分研判,去偽存真。初步核實重在收集客觀性證據,必要時也可以收集言詞證據,向知情人或參與人了解情況,但應當嚴控范圍,一般不與被反映人接觸。要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確保初步核實真實性和準確性,為是否立案提供可靠依據。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