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1個月內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按程序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采信了結,并向被函詢人發函反饋。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且否認理由不充分具體的,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一般應當再次談話或者函詢;發現被反映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初步核實的建議。
(四)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
必要時可以對被反映人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廉政檔案。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談話函詢后處理方式程序的規定。
本條分三款。第一款規定了兩方面內容,一是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的時限及報批程序,二是四類情形的處理方式。其中,前三項是針對被反映人的。第(一)項依據的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談話記錄和函詢回復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的規定。對函詢回復采信了結的,了結情況應當向被函詢人發函反饋,體現了對干部的信任和關心,有利于幫助其放下包袱輕裝上陣。第(二)項依據的是黨章第四十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的精神,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等規定。對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第(三)項規定的是再次談話函詢的情形,以及談話函詢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轉入初步核實階段。第(四)項是針對舉報人誣告陷害行為的規定,這樣規定不僅是依據《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關懷幫扶辦法》等黨內法規,也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誣告陷害行為。誣告陷害行為,污染政治生態,嚴重影響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是組織關心厚愛黨員干部的具體表現,也有利于形成依規依紀依法進行檢舉控告的正確導向。
第二款對談話函詢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作了規定。這一規定是在總結實踐做法和經驗基礎上提煉出來的。抽查核實有利于提高談話函詢質量,防止一函了之,對監督對象是一種有效監督和約束。實踐中,應在履行審批手續后,對存在疑點的開展抽查核實。
第三款規定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廉政檔案,目的是為了留檔備查,全面掌握干部的廉政情況。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