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八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有關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應當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由紀檢監察機關談話的,應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后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釋 義】
本條是關于采取談話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談話主體、談話場所和有關要求的規定。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談話的主體。談話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一般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這是由其所承擔的職責決定的。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監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需要充分發揮紀委監委在開展監督方面的作用。至于哪些情況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談話,哪些情況由承辦部門負責人談話,需要根據問題線索和談話對象的職務、崗位以及所在地區、部門的有關情況等具體安排。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一條關于“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的規定,本條規定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有關負責人可以陪同,這也是黨委(黨組)履行主體責任、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履行監督責任的具體體現,有助于做好被談話人的思想工作,共同發揮監督作用。根據實際情況認為委托談話較為適宜的,紀檢監察機關經履行報批程序,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這有利于推動主體責任落實,促使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一步加強對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有針對性地對被談話人提出改進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此次《規則》擴大了相關主體,將“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改為“承辦部門負責人”,將“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改為“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有關負責人陪同”。
第二款規定的是談話場所和談話筆錄要求。談話應當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這是監督執紀實踐經驗的總結,更是對紀檢監察機關的政治要求。紀檢監察機關要牢固樹立安全是監督執紀工作底線的意識,談話前全面了解談話對象情況,綜合評估安全風險,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談話。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談話應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具有證據效力,可以促使被談話人如實向組織講明情況。談話后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對于委托談話的,受委托黨組織可以制作工作記錄。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