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市地級以上紀委監委實行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對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對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案件審核把關。
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組織和機關、單位、個人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協助。
【釋 義】
本條是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建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工作機制,以及有關組織和機關、單位、個人應當依規依紀依法對紀檢監察機關予以協助的規定。
《規則》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建立嚴格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將監督執紀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監督、內部制約做法上升為中央黨內法規要求,有利于強化紀檢監察機關的內控機制,防止因權力過于集中而引發私存線索、串通包庇、跑風漏氣、以案謀私等問題。
《規則》強調組織和制度創新,對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案件審理部門職能作出明確規定,形成機關內部職能、職責的制衡。紀檢監察機關內部構建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主要就體現在上述幾個部門之間的關系上。本條規定市地級以上紀委監委實行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是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對于優化執紀執法工作流程、強化紀檢監察機關自我監督具有重要意義。過去,紀檢監察室既有對黨員、干部的日常監督權,還有對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執紀審查權,集監督執紀各項職責和權限于一身。2017年中央紀委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規定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對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進行探索。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取得積極成效。此次黨中央制定《規則》,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來,要求市地級以上紀委監委實行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并明確劃分各自的職能。其主要目的,一是分解權力,形成內部制約;二是強化監督職責。監督執紀中,監督是短板,是相對薄弱的環節。設立監督檢查部門,主司監督檢查職責,是強化日常監督的重要舉措。分設后,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對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的部門分設、職能分離,充分體現了相互制約、合理分工、資源優化。
本條還規定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作為最后一環,負責對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案件審核把關,對審查調查的結論進行認真審核、充分監督。監督執紀每個環節、每個部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形成既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在對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工作機制作出規范的同時,本條對紀檢監察機關外部協助機制也作出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組織和機關、單位、個人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協助。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過程中,遇到超出紀檢監察機關職權范圍或者其他緊急、特殊情況,需要有關黨組織,公安、司法行政、審計、稅務、海關、財政等機關,銀行、金融監管等機構以及有關個人予以協助的,有權要求其予以協助。只要是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提出的協助要求,有關組織和機關、單位、個人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協助。比如,紀檢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查核;以監察機關名義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商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以監察機關名義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商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