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和《云南省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黨紀、政務處分決定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現將王某某的處分決定送達你們,請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宣布……”思茅區紀委監委工作人員向受處分人宣布送達處分決定通知書。
監察體制改革以來,思茅區紀委監委立案130件130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100人,移送司法機關17人。嚴格落實了處分決定執行相關政策,手遞手對接,執行到位率達100%,有效維護了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堅持“二書四報告”,制作黨紀處分決定宣布、送達執行通知書和政務處分決定宣布、送達執行通知書,送達處分決定時,以書面的形式將處分決定的宣布方式、宣布時限等內容進行告知,使受處分人員所在黨委或單位在執行時有章可循。完善送達處分決定情況報告表、執行處分決定情況報告表、受黨政紀處分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報告表、受黨政紀處分人員降低職務及工資執行情況報告表,要求受處分人員所在黨委或單位在處分決定執行后,按要求上報抓好一案一整改,并將處分執行情況和整改情況報備案件審理室。
根據受處分人具體情況,受處分人到紀委監委當面接收,或者由審理室工作人員到看守所、留置場所進行當面宣布,堅持受處分人員本人簽收。在將處分決定送達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時,當面將處分決定的宣布時限、宣布方式、存檔材料內容、年度考核等級、工資、職務調整等內容進行告知,使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在執行時明明白白。同時,按干管權限和組織關系,及時將處分決定送達組織、人社和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等相關部門,由接收工作人員簽字簽收。
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案件審理室工作人員深入相關單位,通過查閱臺賬、實地走訪等方式開展定期監督檢查,針對在對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年度考核等次不規范”“違紀人員的級別和工資調整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發出紀律檢查建議書要求進行整改,以隨機抽查的方式對整改情況進行了檢查,并納入年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同時要求各鄉鎮、區直有關黨組織及部門,每半年將當年受處分人員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報送區紀委監委,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處分決定執行落實到位。
建立處分人員信息庫,內容涵蓋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受處分人員的身份信息、錯誤性質、處分類型、處分時間等內容,并及時與公檢法、組織、人事、財政和有關單位聯系溝通,及時掌握人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處分人員信息準確掌握,黨員權利及時恢復。堅持開展受處分人員的回訪教育,把回訪放到與立案決定、處分決定宣布及執行工作程序規范等同等重要的高度,堅持“三同步”,即送達立案決定時同步進行思想穩控工作,宣布處分決定時進行警示教育工作,處分決定執行期間同步進行回訪教育工作。兼顧采用平時隨機回訪和解除處分前定時回訪等方式,幫助受處分人員解決實際問題,增強回訪教育實效。(賀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