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第三十九條對‘誣告陷害’作了立法解釋,我們要學習掌握、深刻領會,從檢舉控告人的檢舉目的、性格特點以及造成的后果綜合分析,正確區分誣告陷害和錯告,進一步規范檢舉控告秩序,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近日,怒江州紀委監委分管領導召集信訪室等內設部門負責人,就如何貫徹落實《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開展交流討論,研究部署紀檢監察處理檢舉控告相關工作。
自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后,怒江州紀委監委召開州紀委常委會開展集中學習,及時通過怒江紀檢監察網、“廉潔怒江”微信公眾號、工作群等轉發原文及解讀文章,積極引導州、縣(市)紀檢監察干部特別是信訪舉報部門工作人員先學一步、學深一層。
會議指出,黨中央制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著眼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拓寬黨內監督、群眾監督渠道,保障檢舉控告人監督權利,維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規范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接收、受理、辦理、處置程序,促進監督執紀執法權正確行使,對于增強監督的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要求,要在認認真真學、原原本本學、逐條逐句學,吃透精神實質、把握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加強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之間相互配合、相互監督,真正做到學深悟透、融會貫通,在實際工作中全面抓好貫徹落實。要認真結合《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對時限的要求,在紀檢監察系統檢舉舉報平臺的處置子平臺部署完成后,注重平臺各個流程的時限要求,進一步抓好平臺的規范運行,以規范操作促進規范履職。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們將加強與案件監督管理室、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等室的配合,及時商討解決具體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共同抓好對《規則》的貫徹落實。”州紀委監委信訪室負責人表示。(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