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為切實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堅決糾正和防止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不到位問題,杜絕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打白條、打折扣”現象,紅河州紀委監委把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作為提升紀律審查工作質量的突破口和著力點,制定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的意見》,推進全州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制度化規范化長效化。
《意見》闡明了處分決定出現“打白條”現象的原因,表面上看是因為工作重視不夠、“好人主義”思想作祟,實質上是“四個意識”不強、“兩個維護”落實不到位、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履行不力。從解決實質問題出發,明確了黨委(黨組)對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負有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財政等職能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處分決定執行事項負有相關責任,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
實行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事項告知制度,規范紀律處分決定的送達、宣布和歸檔。建立“以案宣教”警示教育制度,把領導班子會議、黨支部會議等宣布處分決定的場所作為警示教育的“主戰場”,宣布處分決定時,除要求受處分人作檢討表態發言外,其他參會的領導班子成員、支部黨員要結合自身的思想和工作找差距、談認識,黨組織或單位主要負責人要結合受處分人違紀違法行為發生的根源,對黨員干部開展紀律教育,針對本單位、本部門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查找“兩個責任”落實中的不足,加強紀律處分決定的警示教育。
《意見》還對嚴格執行受處分后職務職級、工資級別變更、晉升和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等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時,建立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自查自糾、監督檢查和預警提示制度,把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派駐監督和巡察監督內容,加強對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紀律處分決定執行不到位、不規范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對于長期執行不到位的案件實行掛牌督辦、銷號管理。對規避執行、蓄意變通、整改不力的責任單位和人員,視情節予以嚴肅追責問責,絕不姑息。(洪季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