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根據縣紀委監委的安排,仁德紀工委就反映的問題對你進行了核實……反映你的拉票賄選、騙取國家種養殖補助款、索取他人錢財等5個問題純屬誣告。希望你放下思想包袱,一如既往愛崗敬業,放手大膽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始終是你的堅強后盾。”這是近日昆明市尋甸縣仁德街道紀工委根據市紀委監委《關于查處誣告陷害信訪舉報為黨員干部澄清正名的暫行辦法》,召開群眾大會給被反映人澄清正名的一個場景。
《辦法》明確,向紀檢監察機關惡意檢舉控告,具備玩弄權術,栽贓陷害、歪曲事實、抹黑、詆毀他人的;嚴重干擾換屆選舉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巡視巡察工作的;侵害他人或單位名譽,影響黨委政府整體工作推進的;策劃、煽動、強迫、唆使、冒名、組織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因個人恩怨或利益,以競爭打壓、挾私報復等為目的惡意舉報或誣告陷害的;對經調查已有明確結論的信訪舉報,仍捏造事實,重復多頭惡意檢舉控告,繼續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其他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信訪舉報行為等七種行為之一,意圖影響個人、干擾組織,使黨的組織、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受到黨紀國法追究或者名譽受到不良影響的以下行為,認定為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
《辦法》規定,經調查核實認定確屬誣告陷害信訪舉報行為的,按人員身份和管理權限,依紀依法追究誣告陷害人的責任。誣告陷害人是中共黨員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視誣告陷害的事實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誣告陷害人是監察范圍內公職人員的,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根據誣告陷害事實及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誣告陷害人是非黨員干部和非監察對象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或有關單位依法處理;誣告陷害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情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辦法》要求,對認定有誣告陷害行為的人員要向有關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通報并記錄在案,作為選拔任用、評先評優、考核考評、社會誠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對典型的誣告陷害案件,通過一定方式公開曝光。還對為被舉報人澄清正名的三種情形和澄清正名的四種方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同時指出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經調查核實確屬不實反映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或因客觀條件所限難以查實又不能明確排除的,不適宜開展澄清工作。(張興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