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履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職能,把好廉政審查關口,促進廉政審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巧家縣紀委監委出臺《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辦法》,規范干部考察、評先評優等進行集中“體檢”的范圍、程序及規范回復意見。
嚴格審查時限。《辦法》規定,各主辦單位在提請黨委(黨組)或領導班子討論決定或上報上級部門前3個工作日,將黨風廉政征求意見(審查)函送縣紀委監委,縣紀委監委收到征求意見(審查)函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復。
聚集審查重點。《辦法》規定,干部職務變動一般按下列八種情況提出回復建議:截至目前,沒有收到反映黨風廉政方面的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有舉報反映,經核查,已作了結處理或已給予相應處理,目前沒有發現影響提拔使用的情況;有舉報反映,目前正在辦理,經研究,建議不影響使用;有舉報反映,根據核查情況,建議不宜提拔或重用,但不影響平職交流使用;有舉報反映,根據核查情況,建議暫緩使用,待問題查清后根據工作需要再作答復;有舉報反映,根據核查情況,確有嚴重問題,建議不予提拔或重用(不適合擔任現職的,可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某年某月,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問責處理),目前尚在影響期,影響期內不得提拔或重用;其他意見建議。
規范評先評優回復。《辦法》規定,縣管干部評先評優一般按下列情形提出回復建議:評先評優對象所在單位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回復“建議不予評先評優”。評先評優對象所在單位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按以下五種情形回復:一是干部在評先評優年度內沒有收到反映黨風廉政方面的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回復“同意”或“無意見”。二是干部在評先評優年度內有舉報反映,經核查,已作了結處理或已給予相應處理,或者目前正在辦理,經研究,不影響評先評優的,回復“同意”或“無意見”。三是干部在評先評優年度內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或問責處理的,直接回復處理情況。四是干部在評先評優年度內有舉報反映,經核查,需要待問題查清后才能答復的,回復“建議暫緩評先評優”。五是干部在評先評優年度內有舉報反映,根據核查情況,確有嚴重問題的,回復“建議不予評先評優”。
2018年以來,縣紀委監委已開展廉政審查10件2450人,其中招錄10人,科級干部任職55人,年度考核867人,文明單位復核90人,評先評優44人,村(社區)干部任職資格1384人。 (王吉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