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紀委監委通報12起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違規參與借貸活動典型問題。
1.玉溪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保留原職級待遇干部楊勝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的問題。2012年5月,時任元江縣常務副縣長的楊勝利用職務影響,通過其妻子周某以購買房屋的名義向該縣某企業負責人馬某某借款80萬元,且未約定借款利息。2015年12月,雙方約定還款時間到期后,楊勝在有部分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未歸還該借款。直到市紀委監委介入調查后,才于2018年5月歸還了馬某某80萬元借款本金和21萬元利息。楊勝還因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9月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和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2.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正縣級退休干部楊勤建違規向有訴訟業務關系人借款問題。2015年4月,云南玉溪某物流有限公司就與他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玉溪中院提起訴訟。2016年1月,時任玉溪市中院副院長的楊勤建以做生意為由,向該物流公司董事王某某借款80萬元且約定不計利息。2018年1月借款到期后,楊勤建未按約償還。直到市紀委監委介入調查后,2018年8月楊勤建才將其一輛奔馳E200型轎車過戶給王某某從而沖抵其應償還的20萬元借款,并與王某某約定剩余借款至2021年8月前還清。楊勤建還因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6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按副縣級重新確定其退休待遇。
3.玉溪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調研員殷鳳林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問題。殷鳳林在負責市民政局后勤管理工作中,于2018年3月,向負責市民政局后勤物業服務的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法人鄧某某借款1萬元,用于個人消費,且鄧某某向其催要時,殷鳳林在具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拖延不還。2018年11月,在全市開展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獲取高利或違規攬儲及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問題專項整治活動中,隱瞞不報且又再次向該管理服務對象提出借款。直至2019年3月市紀委對殷鳳林問題線索初核時,殷鳳林才將借用的1萬元錢款歸還鄧某某。2019年9月,殷鳳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新平縣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李云華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問題。2011年,李云華向監管服務對象新平縣揚武鎮某鐵礦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借款3萬元。2018年10月李云華將3萬元歸還方某某,未支付利息。李云華還因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8月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處分和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5.峨山縣小街街道財政所所長李文武采用“邊借邊還”的方式多次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問題。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李文武為幫助其哥哥償還貸款和為其女兒購房,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向小街街道轄區內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峨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師某某、云南某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孫某某、云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段某某等管理服務對象借款,一邊借一邊還,累計借款金額87萬元,且均未約定借款利息。峨山縣監委立案調查后,2019年3月李文武才按0.5%的月利率分別將本息還給上述3人。2019年7月,李文武受到政務記過處分。
6.元江縣地方公路管理段原段長王榮光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問題。2016年5月至8月,王榮光利用職務影響,以急需償還貸款為由,向承建該縣公路段工程施工方李某甲、李某乙分別借款人民幣3萬元和8萬元。該兩筆借款于2016年8月25日和9月4日歸還,均未支付利息。2017年1月,王榮光受到政務撤職處分,被撤銷縣地方公路管理段段長職務。
7.玉溪三中原副校長姜永樹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問題。2017年12月,姜永樹以購買房產急需用錢為由,以其妻子名義向與玉溪三中存在業務往來的玉溪某書店副總經理徐某某借款10萬元。2018年5月姜永樹才還清該筆借款,但未支付利息。姜永樹還因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19年10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過處分。
8.通海縣公安局九龍派出所副所長蘭乾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問題。2017年至2018年期間,蘭乾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先后多次以3萬至5萬元不等的數額,按5%、6%不等的月利收取回報,向錢某某出借資金共計69萬余元,獲利15萬余元。2019年6月,蘭乾還因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19年9月,蘭乾因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被通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9.玉溪第二職業高級中學原校長飛繼宗借款給服務對象收取大額回報問題。2014年3月,飛繼宗以其妻的名義,借款17.2萬元給玉溪第二職業高級中學工程承包方負責人李某某周轉,至2016年9月,飛繼宗收到李某某還款本息共19萬元。飛繼宗還因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19年8月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九溪派出所民警陳斌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問題。2015年至2016年期間,陳斌先后多次借款109.3萬元給江川區某KTV老板蔣某,并以8%、10%不等的月利收取利息。2016年9月,由蔣某向陳斌妻子楊某出具一張本息合計242.1584萬元的借條交由陳斌保管。陳斌還因存在其他違紀問題,2019年10月受到行政撤職處分,撤銷其三級警長職務,降為一級科員,并調離公安系統。
11.澄江縣工信局職工陳繼明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問題。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陳繼明先后多次借款105萬元給澄江某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張某某,并以5%、8%、10%不等的月利收取張某某利息共計29.85萬元。此外,陳繼明多次在上班期間未履行請假手續,到華寧、江川等地找張某某討要借款,到銀行轉賬、取現,在單位和社會造成不良影響。2019年10月,陳繼明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華寧縣寧州街道鐵埂小學教師楊忠興高利轉貸犯罪問題。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楊忠興與張某某、張某三人注冊成立玉溪某商貿有限公司,由張某某向華寧縣農村信用社貸款后,再由楊忠興、張某等人將貸款轉貸給陳某某等人收取高額利息,從中獲取大額違法所得。2018年12月,楊忠興受到開除黨籍處分。2019年6月,華寧縣人民法院以高利轉貸罪判處楊忠興有期徒刑十年零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忠興上訴后,2019年10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2019年11月,楊忠興受到開除公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