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手中帳上管理的部分公款是閑置的,暫時用不著,就想著購買理財產品還有一點收益,能增加自己的收入。”案發后李恩敏向辦案人員說道。
經查,原丘北縣林業局能源技術推廣站職工李恩敏,在借調到丘北縣林業局林政股工作期間,于2011年3月至2016年6月,利用職務上保管林業采伐風險金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計815000元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等營利活動,獲利34792元。2018年7月18日,丘北縣人民法院以李恩敏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犯罪所得全部沒收、上繳國庫。2018年10月29日,丘北縣監委給予李恩敏開除公職處分。
【執紀者說】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為獲取高額收益和回報,打起了挪用公款的歪主意,不惜鋌而走險,“借雞生蛋”,從中牟利,但最終只能是誤了前程、丟了幸福,落得“雞飛蛋打”的下場。要徹底鏟除此類腐敗行為的土壤,就必須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不斷強化監督執紀,嚴查快辦各種違紀違法違規問題,形成有效震懾。同時,要將廉潔文化融入日常管理,深入開展廉潔教育和法制教育,形成自覺行為規范,不斷強化廣大黨員領導干部遵規守紀意識,知方圓、明尺度、有底線。(王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