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2006年至2018年,楊浩在擔任原云南省地方煤礦事業局局長,原云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期間,違反政治紀律,以欺騙組織方式,故意隱瞞其嚴重違紀事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其以他人名義投資持有股票的情況;違反廉潔紀律,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權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組織他人多次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此外,楊浩還涉嫌其他違法犯罪問題。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云南省委省直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楊浩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由監察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