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執法的黨員干部,應該時刻牢記黨紀國法,以更高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由于對自己降低了標準,自律性不夠,無論組織給予什么處分,我都愿意接受……”在談話室里肖正祥后悔地說道。
經查,2018年7月15日晚,華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副大隊長肖正祥醉酒駕駛機動車與公路轉盤相撞,造成駕駛人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華坪縣公安局依法對肖正祥涉嫌危險駕駛罪進行立案偵查并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和停職處理,被華坪縣人民法院判處危險駕駛罪免于刑事處罰。肖正祥受到政務撤職、留黨察看一年的處分。
【執紀者說】
肖正祥作為一名黨員干部又是公安交通部門的執法者,本該為廣大群眾作好表率,樹立起執法形象,更好地為民服務,卻對黨紀國法視若無睹,醉酒駕車造成自己受傷,車輛受損的危害后果,在黨員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公安隊伍和黨員隊伍的形象,最終受到嚴懲。(華坪縣紀委監委 陳雪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