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覺得幫別人辦事收點‘跑路費’‘辛苦費’也不為過。只要你不說我不說,就神不知鬼不覺沒有人知道,都是自己的欲望和貪婪惹得禍。”石磊一提起這事是滿肚子的后悔。
經查,2014年2月13日至2016年4月22日期間,文山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技術室法醫民警石磊(當時任技術室主任)、任霞、蔣婭男、韋力、袁錦宏、楊濤共同參與協助昆明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采集DNA親子鑒定血樣送檢129例,代鑒定中心收取鑒定費314900元,從中獲取勞務費84670元。2018年9月18日,石磊、任霞、蔣婭男、韋力、袁錦宏、楊濤已將違紀所得款84670元主動退賠上交,同時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誡勉談話和約談處分。
【執紀者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但有些公務員被利益沖昏了頭腦,暗度陳倉、變著花樣“頂雷”去搞所謂的“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對于國家財政供養的公務員來說,營利性活動是萬萬沾不得碰不得的。如果“明知山有虎”還“偏向虎山行”,那最后的結果只會是飛蛾撲火、自取滅亡。(吳宗斌 王銘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