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級紀委監委加強對下級紀委監委的領導。”黨章、監察法和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都有明確規定,這既是權力,更是責任,對有效解決縣市紀委監委工作中的痛點、卡點和難點問題,提升工作質量,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重大意義。通過深入調研和認真分析,我們對加強縣市紀委監委的領導和指導有些思考。
一、堅持以黨章為遵循,建立目標導向機制
(一)明確職責定位。把深入學習研討黨章、監察法作為各縣市紀委監委履職盡責的第一課,讓縣市紀委監委深刻理解和把握黨章關于“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監察法關于“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等有關規定,進一步理清職責任務,堅守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職責定位,把力量聚焦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主責主業上來,一體推進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使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的工作相互協調、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充分發揮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的作用。
(二)堅持實行綜合考核。制定下發《紅河州紀委監委綜合考核辦法(試行)》,科學設置考核內容,細化考核標準,量化考核分數,讓縣市紀委監委日常工作有目標、有導向,統籌推進好各項工作。
(三)用好《紀檢監察統計分析指標體系(試行)》。對標對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檢監察統計分析指標體系,全面把握運用,將兩類9個方面146項指標具體細化到每一個縣市紀委監委,并進一步加強分析研判,提出對策措施,讓縣市紀委監委知道該干什么、怎么干,對應查找自身哪些工作存在不足,需要查缺補漏、補齊短板;哪些方面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應該繼續發揚、有序推進,從而有效解決有的縣市紀委監委抓不住工作重點、工作無頭緒的問題或者單純辦案的思想,充分發揮指標體系的“指揮棒”作用。
二、堅持整合力量,建立聯動助推機制
(一)實行常委(委員)聯系縣市紀委監委工作制度。明確每位州紀委常委(州監委委員)聯系1個縣市紀委監委,適時深入掛聯縣市,采取調研、座談、走訪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掛聯縣市紀委監委工作情況,深入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切實加強對掛聯縣市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指導和督促。
(二)把縣市紀委監委工作情況納入州紀委監委每月工作例會內容。在每月工作例會上,由各位常委(委員)將掛聯縣市上月工作開展情況和本月工作安排意見一并納入匯報內容,各位副書記(副主任)根據工作例會的安排,組織分管常委(委員)和各部門、各縣市紀委監委認真抓好相關工作的貫徹落實,不斷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增強對縣市紀委監委工作的統籌性。
(三)壓實“2+1+1”聯動工作“捆綁”責任。進一步加強州紀委監委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派駐機構、縣市紀委監委之間的工作協作配合,將各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派駐機構年度工作綜合考核情況與所聯系地區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捆綁”,注重考核結果運用,共同推進紀檢監察工作提速、提質、提效。對每一時期、每一階段的重點工作任務,由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統籌謀劃,堅持每月或每季度向聯系指導的縣市紀委監委開列監督清單,通過“量身定制”“量體裁衣”的方式下壓任務、交辦任務,全面壓緊壓實下級紀委監委工作責任。同時,針對縣市紀委監委落實交辦任務情況,加強分析研判,提出指導性意見,督促及時有效整改落實,扭轉被動的工作局面。
(四)強化直查直辦、提級辦理。對縣市紀委監委的重大疑難問題線索和重大案件,以及反映縣、鄉、村“一把手”的問題線索等,一律直查直辦、提級辦理和重點督辦。案件監督管理室收到應直查直辦、提級辦理和重點督辦的問題線索后,及時提出提級辦理、重點督辦工作建議,按規定報批分辦,并指定專人建立工作臺賬,定期督辦,及時掌握辦理情況。
(五)實行重大復雜案件指定辦案或交叉辦案制度。對于案情重大、復雜,被調查人所在縣市紀委監委辦案力量薄弱,或者由本級紀委監委辦理可能受到嚴重干擾的,指定其他縣市紀委監委主辦、被調查人所在地區紀委監委協辦、州紀委監委對應聯系審查調查室統籌指導,案件調查終結后,移交被調查人所在縣市紀委監委提出處理意見。今后每年都確保每個縣市紀委監委至少有1件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實行指定辦理或交叉辦理。
(六)嚴格落實縣市紀委書記、副書記提名考察辦法。注重從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表現突出的優秀干部中選拔任用縣市紀委書記、副書記,配齊配強縣市紀委監委班子成員,確保選拔出來的干部過得硬、立得住、經得起考驗,能很好地擔負起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工作職責。
(七)加強業務培訓和崗位鍛煉。將縣市紀檢監察干部的培訓納入州紀委監委培訓計劃,扎實抓好紀檢監察干部全員培訓工作,讓每一名紀檢監察干部一年內都能參加一輪以上由上級組織的培訓,熟練掌握紀檢監察干部的應知應會。培訓中,盡力邀請上級紀委監委相關專家作更為詳實的指導,為縣市紀委監委干部講清立法原義,讓其牢牢把握法律法規的核心要義。外出培訓適當增加縣市紀委監委參與培訓的名額,拓寬縣市紀檢監察干部視野。同時,采取縣市紀委監委人員到州紀委監委頂崗培訓、參與州級專案辦理等方式,讓縣市紀委監委干部在實戰中提升能力,實現州縣兩級的工作融合、人員融合。
三、堅持問題導向,建立發現問題機制
(一)規范縣市紀委監委向州紀委州監委報告工作制度。建立《縣市紀委監委向州紀委監委報告工作制度》,對縣市紀委監委向州紀委監委報告工作進行規范,適時掌握縣市紀委監委工作情況。每半年報告一次工作。州紀委監委通過召開專題會、匯報會等形式,每半年專題聽取各縣市紀委監委報告1次工作,及時準確掌握縣市紀委監委的工作動態,指導和促進縣市紀委監委工作的深入開展。縣市紀委監委報告工作內容應包括:協助黨委(黨組)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監督執紀、強化執紀審查、嚴肅追責問責、堅決整治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加強紀律作風建設等情況,上級紀委監委明確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工作情況,紀檢監察隊伍自身建設情況,工作創新,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存在問題和開展工作的意見建議等等。每年開展一次述職。州紀委監委每年組織1次述職會議,專題聽取各縣市紀委監委負責干部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的情況。述職報告應重點突出“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執行廉潔紀律”以及存在問題、整改措施等方面的情況。
(二)加強對問題線索辦理情況的動態管理。建立問題線索動態管理工作機制。從收到問題線索開始,對問題線索來源、接收時間、反映主要問題、領導批示、轉出時間、受理部門、處置方式、處置時限、辦結時間等進行規范,全面把握問題線索處置過程,做到精細化管理、精準化督促。加大問題線索辦理抽查力度。在各縣市紀委監委每月對所有問題線索進行梳理、動態管理的基礎上,案件監督管理室牽頭,各監督檢查室配合,每2個月對各縣市紀委監委問題線索辦理情況進行1次抽查,對辦理進度緩慢的,及時提醒;對處置時間過長、久拖不結的,發出提示預警,并每半個月跟蹤一次辦理進度,直到辦理完畢;對壓案不辦的,發現一起,嚴肅處理一起。開展積壓問題線索清零行動。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積極開展積壓問題線索清零專項整治,由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各監督檢查室、審查調查室、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和各縣市紀委監委配合,對積壓的問題線索進行清理,按照年內辦理完畢的思路,合理安排工作,按時完成積壓問題線索的辦理。
(三)實行案件質量全程監督工作模式。加強對縣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創新指導模式和途徑,通過內網及時發布和解答在審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復雜問題,促進案件審理水平進一步提升。建立案件辦理質量抽查制度,每月至少對1個縣市紀委監委的案件辦理質量進行抽查,一年內實現抽查全覆蓋,全面防止程序不合規、執紀不統一、處理畸輕畸重等問題,進一步規范辦案權、減少自由裁量權。建立健全案件終身負責制,從收到信訪舉報,到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各個環節,對案件的質量各負其責,著力提高案件高質量發展。
(四)加大統計分析力度,強化工作提示預警。突出工作重點,持續對各縣市紀委監委懲腐打“傘”、扶貧領域監督執紀問責等重點工作實行每月通報,對信訪舉報、案件查處等情況進行季度通報。通報中既注重對各縣市紀委監委工作情況、工作數據的直觀反映,也注重階段性工作成效分析和全面工作總結,強化橫向比較,精準指出排名靠后縣市紀委監委在各方面、各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以“紅白榜”方式進行通報,讓各縣市紀委監委取長補短、迎頭趕上。在通過每月通報、季度通報全面掌握各縣市紀委監委各類統計數據和各階段工作情況的基礎上,對貫徹落實上級黨委、紀委監委有關文件要求、會議精神、工作部署、領導指示不力的,監督執紀問責和審查調查處置各項工作中數據指標排名靠后、差距較大的,及時發出工作提示預警通知,明確提示預警事項和整改落實要求,督促被提示預警縣市紀委監委認真分析研究,采取措施全面整改,做到以提示促整改、以預警促落實。
四、堅持年度考核,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一)強化年度考核工作。進一步加強對縣市紀委監委日常履職情況的檢查考核,并全面系統進行通報,解決好縣市紀委監委“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問題,不斷激發縣市紀委監委的工作活力和動力。積極探索通過日常監督就能評定出綜合考核結果的辦法,避免考核工作中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提升綜合考核的價值和意義,確保考核結果精準反映縣市紀委監委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二)用好年度考核結果。在全面深入考核的基礎上,對各縣市紀委監委總體工作情況作出綜合評價,對相關工作指標用“紅白榜”的方式進行通報,并予以獎懲。對考核結果優秀的,該表揚的予以表揚,該優先提拔使用的優先提拔使用;對考核結果不理想,排名靠后的,對縣市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連續兩年排名靠后的,該調整的予以調整。
(三)體現對縣市紀檢監察干部的關愛。州紀委監委班子成員要經常性對縣市紀委監委班子成員開展政治關愛,面對面交心談心,了解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情況,合情合規地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建立紀檢監察干部心理干預制度,適時對紀檢監察干部開展心理疏導,讓紀檢監察干部保持健康、陽光的心態。嚴厲打擊誣告陷害、打擊報復紀檢監察干部的行為,對反映不實、誣告陷害且造成一定影響的,予以澄清正名。(楊文有 作者系紅河州委原常委、州紀委原書記、州監委原主任,現為云南省紀委監委二級巡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