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是關于行賄罪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有效遏制賄賂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對犯行賄罪的人,除了依據刑法規定對其判處刑罰以外,行賄人因為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利益也應該返還或者恢復原狀。另外,我國還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有行賄犯罪記錄的人在從事某些事務時將會受到限制。
一、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利益的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財產性利益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返還被害人。因行賄犯罪取得財產性利益以外的經營資格、資質或者職務晉升等其他不正當利益,建議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為了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有效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人民檢察院實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收集、整理經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庫。人民檢察院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行賄犯罪等信息錄入行賄犯罪檔案庫。行賄犯罪等信息一經錄入不得修改、刪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人民法院對賄賂犯罪案件改判的;(二)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需要直接到人民檢察院申請查詢行賄犯罪檔案,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網絡預約查詢。(曹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