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在湖北省武漢市一家事業單位做了20多年財務工作的財務部門負責人、處級干部胡某,面對貪污24萬元的指控時,避而不談。在前期接受過訊問后,自認為“經驗豐富”的胡某,采取找人串供等辦法,精心準備了4套“說辭”。但在辦案人員的強大攻勢和耐心教育下,他最終交代了事實。
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問題,及時剎車減擋,爭取寬大處理,是面對審查調查時的正確態度。如果想偷梁換柱,妄圖編造“天衣無縫”的謊言采取“補救”措施,注定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如,吉林省政府原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廳原黨組書記、主任劉喜杰,收受他人4根金條后妄圖掩蓋真相,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出具虛假證明材料,對抗組織審查,伎倆最終被識破。再如,福建省上杭縣交通運輸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謝春祥在“有種不祥的預感”后,開始四處活動,陸續將一部分錢退還當事人讓其保守“秘密”,可謂“煞費苦心”,但在證據面前,最終放棄了“抵抗”。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在組織核實、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等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于存在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真相的;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如果欺瞞組織,一再錯過教育挽救機會,只會一步步走上不歸路。如,云南省普洱市國資委原黨委委員、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王宏斌面對組織三次函詢,依然執迷不悟,無視組織的關心、信任和挽救,最終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
對于“問題干部”來說,切勿心存僥幸,更不要妄圖通過串通一氣編造謊言、轉移隱匿證據等方式掩蓋違紀違法事實,對抗組織審查。“臨懸崖而勒馬”,盡早拋掉幻想,迷途知返、真誠悔過,如實交代問題,才是正途。(楊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