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鶴慶縣紀委、監委出臺《鶴慶縣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履職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履職考核、民主測評、日常管理、加分項目4個方面,細化27項內容,強化派駐機構管理,助推派駐機構廉潔高效履職,切實發揮“派”的權威、“駐”的優勢、“管”的力度。
《辦法》明確,派駐機構履職考核在縣紀委常委會領導下,采取全面考核與重點考核、定量考核與綜合分析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評分,把監督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情況、履行對駐在部門監督責任情況、縣紀委監委部署的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和自身建設情況等內容作為考核重點,引導派駐機構聚焦主責主業,充分發揮“探頭”作用。
《辦法》規定,履職考核占80分,民主測評占10分,日常監督占10分,單項分值扣減完后在總分值中扣減。設立上限為30分的加分項,派駐機構在案件查辦、創新經驗、干部受表彰等方面有突出表現的,給予一定加分。
年終考核采用民主測評、查閱工作臺賬、委機關部室打分、領導班子綜合評定等方式,多維度、全方位評價派駐機構工作情況。同時,強化結果運用,對評定為優秀的進行通報表揚;基本合格的進行誡勉談話,責令整改;不合格的,責令向縣紀委、監委作出書面檢查,召開專題會議查找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縣紀委、監委專題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對責任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顯的,嚴肅問責追責。(黃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