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龍縣紀委、監委制定出臺《玉龍縣紀檢監察機關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監督執紀監察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對派駐機構開展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監督管理等執紀審查工作作出進一步明確、細化和規范,為派駐機構有效開展監督執紀監察工作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細則》明確,派駐機構在縣紀委、監委的直接領導下開展監督執紀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派出機關的授權對駐在部門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受理和審查駐在部門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問題,并按照相關規定提出黨紀處分建議、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黨員干部進行問責或提出問責建議;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報請縣紀委、監委按規定辦理。
《細則》強調,派駐機構在監督執紀監察工作中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作出立案審查決定、政務處分決定,提出黨紀處分建議等重要事項,應當向派出機關請示匯報。遇到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
《細則》要求,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派駐機構要嚴格自律,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監督。對壓案不查、瞞案不報、執紀違紀等違反有關規定的違紀行為或者處置問題線索出現重大失誤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寸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