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出臺了《楚雄州紀委州監委派駐機構信訪舉報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從制度上加強和規范派駐機構信訪舉報工作,延伸信訪舉報“觸角”,激活監督“末梢”,進一步強化派駐機構的“探頭”作用。
該《辦法》共17條,從派駐機構信訪舉報的受理范圍、受理權限、辦理程序和時限、保密要求、結果反饋、對賬督辦、留存歸檔等步驟明確了工作要求,重點對派駐機構所監督單位科級及以下黨員和監察對象的信訪舉報處置進行了闡述,明確指出,反映科級黨員和監察對象的,經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由派駐機構做好初核或談話函詢工作;反映一般黨員和監察對象的,經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交被監督單位進行調查核實,派駐機構對辦理情況進行督查指導;涉及州管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信訪舉報,則3個工作日內交州紀委州監委信訪室歸口受理。
《辦法》規定,信訪舉報件一般應在60日內辦結,特殊情況無法辦結的,應填寫申請延期呈批表,經批準后可適當延期。州紀委、監委信訪室和對口聯系的紀檢監察監督室、紀檢監察審查室對派駐機構信訪舉報工作開展業務指導,及時跟蹤,派駐機構按季度報送信訪舉報件辦理臺賬表,確保信訪舉報“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據悉,該《辦法》結合了派駐機構改革現狀和新形勢下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的新要求,在明確受理范圍、處理程序及有關要求等方面為派駐機構信訪舉報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為實現派駐機構信訪舉報工作管理制度化、質量標準化、程序規范化提供了制度保障。(王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