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派駐機構統一管理,促進派駐機構進一步聚焦主責主業,依規依紀依法廉潔高效履職,切實發揮“派”的權威、“駐”的優勢、“管”的力度,近日,大理州紀委、監委印發《大理州紀委監委派駐機構履職考核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15條,考核對象為州紀委、監委各派駐機構,對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考核方式、考核內容、考核程序、扣分事項、等次評定和結果運用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辦法》指出,考核工作在州紀委常委會統一領導下,成立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州紀委組織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由州紀委常委或州監委委員帶隊,采取全面考核與重點考核,定量考核與綜合分析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對監督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履行監督責任情況、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及自身建設情況4個方面進行考核。
《辦法》明確,考核實行百分制,總分100分。考核內容分為履職考核、民主測評、日常監督三部分,其中履職考核占80分,民主測評占10分,日常監督占10分。考核按單項分值進行扣分,本項分值扣完后,在總分值中扣減。同時,將自辦案件、通報表揚、信息稿件采用、創新工作交流4方面情形列為加分項目,按累計30分上限進行加分。
《辦法》規定,考核工作與州紀委、監委機關年度評先評優工作同步進行,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自檢自查、撰寫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工作匯報、民主測評、查閱資料及聽取意見、綜合扣分加分情況等程序組織開展。考核等次評定按綜合評分、情況報告、分析匯總和會議審定4個流程確定。
《辦法》要求,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將派駐機構履職考核情況與機關評先評優情況一起通報,作為干部提拔使用等的重要依據。州紀委、監委對評定為優秀等次的派駐機構進行通報表揚;評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進行誡勉談話,責令整改;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責令向州紀委、監委作出書面檢查,召開專題會議,認真查找存在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州紀委、監委專題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對責任不落實、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顯的,嚴肅問責追責。(馬曉玲 許洪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