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坪縣紀委縣監委采取“單獨+綜合”模式,設立14個派駐紀檢組和1個紀工委,實現對全縣61家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不斷增強管黨治黨合力,全面提升派駐機構監督履職能力。
加強業務管理。安排派駐機構負責人參加有關重要工作、會議和活動,建立健全對派駐機構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等制度。指導派駐機構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建立健全問題線索集中管理和集體排查等制度,規范問題線索處置標準和程序。健全并落實派駐機構查辦案件工作制度規定,加強對派駐機構查辦案件工作的督促檢查,嚴格執行辦案紀律;建立派駐機構辦案協作機制,必要時組織跨部門交叉辦案或者聯合辦案。
加強履職監督。完善縣紀委負責人約談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制度、派駐機構向縣紀委報告工作制度和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向紀委述職述廉制度。以強化監督為核心,以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為重點,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對派駐機構及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開展督促檢查。針對派駐機構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重大問題嚴重失察、遲報瞞報、壓案不查、執紀不嚴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出現系統性、塌方式腐敗問題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
加強干部管理。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派駐機構干部可以從紀檢監察系統外產生,派駐紀檢組組長、副組長由德才兼備、信念堅定、敢于擔當、善于監督的干部擔任,一般應交流任職,具體人選由縣紀委會同縣委組織部提名并考察。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紀檢組組長擔任駐在部門黨組(黨委)成員,與其他成員一并按任同職級時間先后排序,專門履行監督職責,不分管駐在部門其他業務工作。建立并落實派駐機構負責人定期輪崗交流制度,統籌安排派駐機構干部選調、使用、交流、培訓、鍛煉等工作。加強派駐機構干部紀律、作風和廉政情況等的監督,駐在部門可安排派駐機構干部參加有關教育培訓等事項。
加強后勤保障。派駐機構的辦公場所由駐在部門負責,并按規定設立談話室。派駐縣公安局、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等3個紀檢機構的辦公費、工作經費、執紀辦案用車等后勤保障由駐在部門負責,派駐機構干部職工的工資福利享受駐在部門同級同等待遇,黨組織關系和群團關系由駐在部門管理,派駐縣委辦公室等11個單位的紀檢組和縣直機關紀工委后勤保障由縣紀委負責,派駐機構干部的黨組織關系、群團關系、工資關系等由縣紀委負責管理,駐在部門應當提供必要支持。(和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