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紀委州監察委出臺《派駐機構工作辦法(試行)》,從總體要求、職責權限、內容程序、管理保障、責任追究5個方面對派駐機構的職能職責作出明確規定,切實加強派駐機構管理。
明確職責權限,細化履職清單。《辦法》共分6章28條,明確了派駐機構是州紀委州監察委的組成部分,派駐機構與駐在單位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州紀委州監察委機關各部室與派駐機構是業務上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關系。派駐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督促駐在單位領導班子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單位的監督責任,負責辦理駐在單位的科級黨員和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案件,受理對駐在單位黨組織、黨員和公職人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及駐在單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提出問題建議等,讓派駐監督有章可循、有據可依。
規范監督方式,增強派駐權威。《辦法》依據黨章黨規和法律法規,結合州紀委州監察委派駐機構的職責定位和紀律審查的工作流程,對派駐機構關于信訪件辦理、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立案審查、審理及提出處理意見、申訴的受理等方面做了更加明晰、具體的規定,明確派駐機構可以采取談心談話、參加或列席會議、提出意見建議等方式,對駐在單位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讓派駐監督更加精準有力。
強化管理保障,嚴格責任追究。《辦法》強化工作保障、管理考核和責任追究三個制度保障,要求駐在單位負責保障派駐機構的日常辦公所需,派駐機構每半年向州紀委州監察委書面報告一次工作情況。州紀委州監察委對派駐機構進行年度工作考核和綜合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和提拔使用依據。同時,《辦法》明確對駐在單位不配合或有意規避、阻礙干擾派駐機構開展正常工作的5種情形、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5種情形予以責任追究,以權責對等、失責必究的紀律底線,增強“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徐燕梅 黃永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