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發揮“派”的權威、“駐”的優勢、“管”的力度,進一步加強派駐機構管理,大理州紀委監委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中共大理州紀委大理州監委派駐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從職責權限、工作關系、干部管理、工作機制、工作紀律等方面逐一明確,并指出派駐機構管理在州紀委監委領導下,堅持理清關系、明確職責,從嚴從實、規范高效,聚焦主業、深化“三轉”的原則。
《辦法》明確,派駐機構由州紀委監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駐在部門相關機構承擔本部門教育、制度、監督等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機關紀委主要負責查處本部門科級以下干部違犯黨紀的案件;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和直屬單位、垂直管理單位的紀檢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辦法》要求,州紀委監委派駐機構要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強化執紀監督監察,切實發揮出“派”的權威、駐”的優勢和“管”的力度。
《辦法》還對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干部作風紀律規定和駐在部門各項管理制度做出要求,對于派駐機構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監督范圍內的違紀違法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發現后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州紀委監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務不認真落實、敷衍塞責,以及不依紀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對于派駐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執紀監督監察職責過程中違反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的,將按照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辦法》還要求派駐機構每半年要向州紀委監委報告工作1次,派駐機構主要負責人要在州紀委監委相關會議上述職述廉,接受評議。州紀委監委領導班子成員按照職責分工,分管派駐機構工作,每年深入分管派駐機構指導、督促、檢查工作不少于2次,約談派駐機構負責人不少于2次。(崔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