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 B市委研究決定,把4個市管領導職位拿出來,采取“雙推雙考”的方式,在全市進行公開選拔。其間,經過發布公告和推薦報名、推薦提名、面試考評、組織考察、量化賦分排序等工作后,由市委組織部部務會采取差額票決方式,確定4名建議任職人選,提交市委常委會審議并討論通過。經查,此次選任的4名干部中,2人是市委常委干部子女。其中孫某任副處級僅一年半,即提任為正職,不符合任職資格規定,且沒有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該過程中,雖有群眾對此次公開選拔提出異議,但組織部門未予回應。
案例二 陳某,某省林業廳黨組書記。陳某偶然認識了某單位干部柳某,柳某表示想調到該省林業廳工作。經陳某同意,省林業廳人事教育處提出擬調任柳某為本廳某事業單位副職的書面建議。次日,陳某主持召開林業廳黨組會議討論通過。后經查發現,柳某調任前存在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其職務級別、工作經歷、出生時間和入黨、年度考核等情況都存在造假問題。
【分歧意見】
本案的焦點是B市委、陳某構成何種違紀行為。
第一種意見認為:B市委、陳某均構成用人失察失誤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B市委構成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行為,陳某構成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行為。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上述兩個案件行為性質不同,應當區別對待。
一、B市委構成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行為
嚴肅組織人事紀律,堅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是黨中央的一貫要求。B市在此次選拔干部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沒有嚴格遵守干部選拔任用任職資格有關規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此次選拔的孫某在本級職位任期僅一年半,不符合任職資格規定。二是違反了干部選拔任用回避制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B市委常委會在討論和票決市管干部任職人選的過程中,兩名任職人選的家長也參加了投票。三是沒有認真做好任前把關工作。《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明確規定,“強化審核措施,做到干部檔案‘凡提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提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凡提必聽’,反映違規違紀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凡提必查’”。B市組織部門沒有認真履行上述程序。
綜上,B市在此次選拔干部工作中,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構成《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另外,兩名任職人選的家長參加了投票,應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追究其相關責任。
二、陳某構成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行為
本案中,陳某和林業廳人事教育處在對柳某考察任用中,未對柳某的個人檔案認真核查,未及時發現柳某存在檔案造假等違紀違法情況,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行為。
三、區分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行為和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行為”,第二款規定了“用人失察失誤行為”,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兩者在主觀方面上不同。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行為在主觀上是過失,即在選拔任用干部中不認真履行職責,選拔任用了不符合選拔、任用條件的干部。
違規選拔任用干部行為是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了干部選拔任用的相關規定,包括《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等。另外,《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細化了以上需要進行黨紀處分的具體違紀情形。實踐中,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一是接受他人請托,采取打招呼、批條子、主持會議研究等手段為他人調整或提拔職務提供幫助;二是采取不正當方式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位,比如請客吃飯、送禮、通過其他領導干部打招呼施加影響;三是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是在干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愿,任人唯親,營私舞弊;五是本人或幫助他人涂改干部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履歷等方面弄虛作假等。
用人選人失察失誤行為在客觀方面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用人失察失誤,二是造成嚴重后果,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給黨的聲譽造成惡劣影響。比如,干部任職前有政治表現或經濟等方面的不良反映,未認真調查核實就予以提拔任用的;干部任職后短期內或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或責任心不強,或工作能力差等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誤的;干部不符合任職條件和資格,而是通過虛假材料、虛假政績而得到提拔任用的,等等。(王希鵬 作者單位:中國紀檢監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