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雙版納制定出臺了《西雙版納州委巡察工作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被巡察黨組織整改落實巡察反饋問題情況和巡察組工作情況進行滿意度評價,提高被巡察黨組織問題整改實效,加強對巡察組工作的監督。
《辦法》規定,由州委巡察組、被巡察單位干部職工、負責監督被巡察單位的州紀委派駐機構、州委巡察辦分別對被巡察黨組織巡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包括被巡察黨組織主要領導是否切實履行整改第一責任人職責;巡察組反饋的問題和意見建議是否逐項整改落實;是否存在走過場、打折扣、搞變通的問題等進行滿意度測評。由被巡察單位干部職工、州委巡察辦分別對巡察組工作情況,包括是否發現了被巡察黨組織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突出問題,問題定性是否客觀準確;是否嚴管巡察干部;是否嚴格按照工作權限開展巡察、遵守巡察工作紀律、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州委巡察制度實施辦法等進行滿意度測評。評分在91分以上的為“滿意”,評分在76分至90分的為“基本滿意”,評分在75分以下的為“不滿意”。
《辦法》明確,被巡察黨組織的評價結果納入年度綜合考評、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內容,并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被巡察黨組織測評為“基本滿意”和“不滿意”的,按照巡察整改工作相關要求,責成被巡察黨組織重新進行整改。同時,視具體情況對其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問責處理。州委巡察組的評價結果由州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作為調整優化巡察隊伍、改進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的重要參考和依據。州委巡察組被測評為“基本滿意”和“不滿意”的,視具體情況對組長進行約談或問責處理。(肖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