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縣委制定出臺了《被巡察黨組織配合市委巡察工作規定》,《規定》分為總則、協調配合、整改落實、紀律與監督、附則共五章22條,對被巡察黨組織配合縣委巡察工作“應該做什么”“怎么去做”開出了責任清單,提出了具體要求。
《規定》要求,被巡察黨組織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把巡察作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實履行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被巡察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要自覺增強接受監督意識,發揮“關鍵少數”作用,自覺接受巡察監督,全力配合巡察工作。被巡察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巡察整改第一責任人責任,認真組織落實巡察整改任務,做到對整改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工作親自協調、重要線索親自督辦,嚴把巡察整改質量關。
《規定》明確,巡察準備階段,被巡察黨組織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配合工作具體安排。巡察進駐階段,要及時與巡察組溝通,商定配合事項。巡察了解階段,要全力協助巡察組做好個別談話、調研座談、查閱資料等工作。巡察反饋階段,要按照巡察組要求,召開巡察反饋會議,以黨內文件形式印發巡察反饋意見,并將反饋情況向社會公開。同時,《規定》明確,被巡察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虛報情況、拒絕提供材料、阻擾巡察工作、不按要求整改、打擊報復陷害、泄露巡察秘密等情形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據悉,《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了被巡察黨組織配合縣委巡察工作,有效地保障了縣委巡察工作的順利、高效開展。(自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