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全縣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名舉報工作,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保證信訪舉報線索來源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近日,龍陵縣紀委監委研究出臺了《龍陵縣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名舉報實施辦法(試行)》。
《辦法》規定,縣紀委監委信訪室是實名信訪舉報的歸口受理部門,上級轉送、委領導、紀檢監察機關各部室或個人收到的,以及鄉(鎮)紀委、派駐(出)機構報送的實名舉報材料,統一轉移送信訪舉報部門受理。對不同渠道來源的信訪舉報,應根據不同情形鑒別是否為實名舉報件,對確屬實名舉報的,按干管權限由承辦部門或承辦的紀檢監察機關以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
《辦法》強調,實名舉報件自信訪舉報部門收件之日起至承辦部門告知舉報人辦理結果,相關處置、辦理工作原則上應在90日內完成,其中,對內容單一、情節簡單,情況緊急、時效性強的實名舉報,應在告知舉報人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對一般性問題的實名舉報,應在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進入審查調查程序的,按照監督執紀監察的相關規定時限辦結。
《辦法》明確了對舉報人的保護和對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要求對實名舉報形成的材料嚴格管理,嚴禁私自扣押、銷毀或將舉報材料和有關情況泄露給被舉報人和被舉報單位,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工作單位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造成泄密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要求受理、承辦部門恪盡職守,依紀依規依法辦事,嚴格按照規定受理、辦理實名舉報問題,對失職瀆職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李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