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瀾滄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楊詠中免予黨紀處分。”瀾滄縣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負責人在瀾滄縣國土資源局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楊詠中免予黨紀處分的決定令。
為什么給予楊詠中免予黨紀處分?
在瀾滄縣南朗河西岸開發區及東朗路延長線征地補償工作中,瀾滄縣國土資源局對違法占地建房的劉某昌、王某杰給予地面附著物補償9.5705萬元,楊某中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但劉某昌、王某杰違章建筑問題屬楊詠中前任遺留問題,且已履行法律程序,均未能解決,為盡快推進南朗河西片區土地征收工作,縣國土資源局采用向劉某昌、王某杰支付補償費的方法予以解決,楊某中已履行應盡職責,符合容錯免責情形,給予其免予黨紀處分。
楊某中深知土地征收工作能否順利進行,關系到下一步工作的開展,并且在已經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仍然不能解決問題,為了使后期工作順利開展,瀾滄縣國土資源局才決定對違法占地建房的劉某昌、王某杰進行地面附著物補償。
隨后,楊某中向瀾滄縣紀委監委遞交了《容錯免責申請》,申請容錯免責。
瀾滄縣紀委監委組成調查核實工作組,啟動容錯免責核實認定程序,對楊詠中申請容錯免責進行調查核實。
審核組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形成了初步意見,經請示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后,認定楊詠中的行為有利于發展大局,且沒有為本人、他人謀取私利,符合容錯免責的條件及情形。報經縣委研究后,決定給予楊詠中免予黨紀處分。
“作為容錯免責的當事人,我的確有些意外和感動,這說明組織對干部的評價是客觀和全面的?!睘憸婵h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楊詠中如是說。
“對于出于公心、無謀取私利行為的領導干部,在改革創新、推動發展等工作中出現的失誤、錯誤,在黨紀政務規定內可以容錯免責。”瀾滄縣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介紹說。(鐘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