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擔任寧洱縣公安局出納的職務便利,長期、多次挪用寧洱縣公安局公款450余萬元人民幣歸個人使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日,寧洱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寧洱縣紀委、監委將庭審現場當做廣大公職人員的“警示教育講堂”和紀檢監察干部的“監察業務課堂”,組織國土、住建局等單位的財務人員及紀檢監察干部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
“王某作為一名財務工作者,不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一次次放任自己將黑手伸向罪惡,最終釀成如此悲劇,我們一定要從中汲取教訓,加強財務管理,避免重蹈覆轍。”參加旁聽的住建局財務人員對此案涉案金額之大感到震撼之余,對王某管理財務的混亂程度感到不可思議,并表示這樣“零距離”的警示教育方式比觀看警示教育片更加震撼、直擊心靈,效果十分明顯。
“通過了解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的過程,我對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證據的收集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寧洱縣紀委、監委一名干部表示,這樣的“現場教學”使紀檢干部對如何嚴格依規收集、鑒別證據,如何保證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以及證據之間如何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鎖鏈有了更直觀的認識。(姚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