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芒市紀委、監委立足監督執紀監察主責主業,嚴格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定下發《芒市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為人民群眾守護綠水青山,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強的紀律保障。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重點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環境問題,倒逼各部門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給各級領導干部戴上生態的‘緊箍咒’,為綠色發展架起環保的‘高壓線’,才能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芒市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表示。
《辦法》要求各鄉鎮、街道、農場對本區域內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負總責,黨政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市級有關工作部門及其有關機構領導人員按照職責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辦法》明確細化各級領導干部27種責任追究情形和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任辭職、免職、降職等)、黨政紀處分4種責任追究形式。
《辦法》規定對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政府工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應當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責任追究的溝通協作機制。同時,有關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對發現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能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不作為亂作為、監管執法不到位等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
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受到責任追究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提拔;單獨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處理的,至少一年內不得安排職務,至少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至少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