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河縣制定出臺《反腐敗協調小組工作規則(試行)》,進一步加強反腐敗組織協調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
規則明確,反腐敗協調小組組長由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擔任。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審計局等相關領導為協調小組成員。
規則規定,協調小組要定期召開專題工作會議,研究全縣反腐敗工作形勢,組織落實反腐敗工作,聽取成員單位反腐敗及案件查辦工作匯報,討論研究大案要案和復雜案件,督促檢查工作落實,并指導、推動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
規則要求,成員單位對各自受理的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經審查屬于其他成員單位依紀依規進行處理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相互移送,接收機關應當及時對接收案件線索進行處理,并向移送機關反饋處理情況。在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中,各成員單位加強聯系溝通,密切協作配合,及時相互通報違紀違法案件查辦過程中重要措施、重要情況、處理結果情況等信息。
規則還對重要案件線索移交、協同工作、職責定位、責任追究等進行了規范和明確。(瞿建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