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省紀委、監委有關制度規定,進一步壓實責任,提高案件審查、調查質量,加強紀檢監察機關自身監督。近日,個舊市紀委、監委出臺案件質量監督檢查、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
制度細化監督檢查內容,通過年終檢查、隨機抽查復核、交叉檢查、日常監督檢查的方式,對問題線索處置、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的程序是否合規、合法,手續是否完備;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處置或處分是否得當;是否存在違規、違法收集證據;是否存在超時限辦理等進行深入監督檢查。
制度強化結果運用,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當年度案件質量優良、工作實績突出,案件辦理效率較上年明顯提升,在監督執紀監察工作中勇于擔當、主動作為,對案件突破作出突出或重大貢獻的,執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取得良好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表揚,并作為評先評優、考核獎勵、晉升職務、干部交流、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制度對責任追究進行了明確,根據監督檢查結果,對存在違反規定程序、超時限處置問題線索或辦理案件,違規、違法使用審查、調查措施,適用紀律、法律錯誤等情況的單位和責任人,視情節予以談話提醒、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評先評優資格、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組織處理;對壓案不查或瞞案不報、發現問題不處置不報告、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等情形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將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曹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