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該收受在押人員家屬的香煙,更不該借公務之機‘繞道’外出游玩,我的行為損害了公安隊伍的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以后我一定以此為教訓,把紀律規矩時刻放在心上,踏實努力工作……”勐海縣看守所民警羅海青面對調查人員追悔莫及地說。
經查,2016年11月,羅海青利用在勐海看守所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在押人員家屬香煙,折合人民幣400元;2014年2月25日,羅海青等人前往紅河州開遠市小龍潭監獄執行投牢任務后,擅自改變行程,駕駛公務用車前往昆明市區、曲靖市師宗縣游玩訪友。2018年11月25日,勐海縣紀委給予羅海青黨內警告處分,其他相關責任人受到相應處理,并收繳羅海清違紀違法所得400元。
【執紀者說】
羅海清作為一名看守所民警,本應該時時刻刻遵章守紀,全力為在押人員提供規定范圍內的必要服務,但羅海清全然忘記了自己的身份和職責,心生邪念貪圖“蠅頭小利”,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提供的香煙,走上違規違紀違法歧途,喝下了自釀的“苦酒”,雖追悔莫及,但為時已晚。希望廣大公安民警引以為戒,作為執法者,更應學法、知法、懂法、帶頭遵紀守法,時時處處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為廣大群眾樹立法紀典范。(勐海縣紀委監委 周聽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