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剛會駕車的時候,我對自己的要求還是比較高的,時時處處都能遵守相關規章制度。由于一直沒有肇過事,慢慢就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這次心存僥幸酒后駕車上路,造成不可挽回的局面。作為一名黨員,我不該對自己放松要求,膽大妄為……”這是白家明在接收開除黨籍決定書時說的話。
2018年1月4日下午飯后,勐海縣勐海鎮象山社區新民黨支部居民黨員白家明飲酒后駕駛小型面包車上路,18時10分許,當白家明駕駛的車輛行駛至象山路糧食局路口時,與李某某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和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鑒定,白家明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46.96mg/100ml。2018年7月17日,白家明被勐海縣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勐海鎮紀委給予白家明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者說】
白家明身為一名共產黨員,本應該處處嚴格要求自己,時時為廣大群眾樹標桿、作表率,但白家明全然忘記了自己的黨員身份,心存僥幸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釀成不可往回的損失,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希望廣大基層黨員要引以為戒,時時處處按黨員標準嚴格要求和約束自己,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員。(勐海鎮紀委 玉光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