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身為村支書,本該時刻銘記黨紀國法,保持清醒的頭腦,但在私欲面前,我卻心存僥幸,把黨紀國法拋在腦后、置若罔聞,最終釀成苦果,鑄成大錯,我很懊悔……”在收到處分決定時肖如貴懊悔地說道。
經(jīng)查,2012年2月至2018年3月,大理州永平縣水泄鄉(xiāng)阿林村委會黨總支部書記肖如貴,利用職務之便,與他人合謀,通過虛開發(fā)票、簽訂虛假合同等方式,截留、套取資金251733.76元,用于其他開支和私分。其中,肖如貴本人私存10000元、侵占3750元、私分25500元;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將73760元辦公經(jīng)費、煙葉生產(chǎn)工作經(jīng)費,以值班補助等名義發(fā)放給村委會干部及相關人員,其本人領取11000元;挪用公款10400元,用于組織村委會干部及部分家屬到保山、瑞麗等地旅游;收受他人禮金1000元。2018年8月17日,肖如貴被開除黨籍,違紀款予以收繳。
【執(zhí)紀者說】
“公權(quán)姓公,一絲一毫都不能亂用;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亂花。”肖如貴作為基層黨組織的“領頭羊”,本應以身作則、率先垂范,成為讓人民群眾放心滿意、引領人民群眾發(fā)家致富的帶頭人,但在利益面前全然不顧黨紀法規(guī)、底線原則,利用自己手中的權(quán)利,甘被“利”字牽著走,巧立名目,損公肥私,不僅逾越了紀律底線,還透支了群眾信任,最終受到了嚴肅處理。(永平縣紀委、監(jiān)委 楊紅艷)